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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申请学位细则吉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6-09-18 14:51:55
吉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成人高 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专业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专业学科门类授予,且与我校正在开展全日 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门类相一致。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条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应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 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能够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 能力。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学习期间全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且学 位课程成绩单科不低于75分。(五)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且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同时,论文须在学校指定的论文检测系统进行查重检测,检测结果低于30%。 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通过外语水平测试: (六)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通过外语水平测试,凡达到下列 1.取得学籍后,参加吉林省高校联合组织或由我校委托省内外其他高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2.取得学籍后,吉林省外教学点学生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 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 4.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级别笔试, 5.参加托福考试(机考),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者。 6.参加雅思考试,成绩达到4分及以上者。 7.取得学籍后,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 8.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及以上学位者,外语不作要求。 9.其他小语种成绩认定参照上述1-7条要求。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第六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行申请制,学校每年受理两次,具体时间以当批次学位授予工作相关通知要求为准。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在毕业两年内(自毕业证签发时间算起)提出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缴纳相应费用,逾期不再受理。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论文支撑材料、毕业证书、课程成绩单、学士学位外语合格证或成绩证明。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后,根据本细则第二章要求,对毕业生提交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 第十条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拟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进行学位授予信息网上注册备案,学位授予相关材料由学校存档。 第四章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学校将持续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学生培养职责,对学生开展的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全过程加强指导,确保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 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任意一项的;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 (五)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十三条被撤销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十五条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签发之后,如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吉林省相关文件执行。若上级部门新出台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上级最新规定为准;学校原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农业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吉农大字(2024)1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