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学位细则
返回申请学位细则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申请细则
发布时间:2026-09-18 14:28:23
第四章 成人本科教育 第十二条 成人脱产班、夜大、函授、自学考试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除符合第九条规定外,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本专业核心课程和实验、实习课平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其它课程合格;2.通过吉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3.通过学校组织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4.已获得成人本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及格课程累计4门(次)及其以上者; 3.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和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职能部门。 1.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2.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3.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士学位办公室的审查结果进行审议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含等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4.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当事人的学士学位,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逾期不予受理)向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经批准后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24届本科毕业学生开始执行。原《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