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免试入学)

申请学位细则

返回申请学位细则

东北电力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6-09-18 14:00:40

东北电力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保护学位申请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成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并参照《东北电力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东电教字[2017]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东北电力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东电教发[2021]28号)。

第二条学位授予范围: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位授予制度:

(二)我校为主考院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申请审核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后两年内完成学位申请;学校依照本细则要求完成审核和授予。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学位评定的全面工作,常设机构设在校教务处。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成人学士学位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审核、表决,作出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教务处负责学位注册、学位证书发放工作。

第二章 成人学士学位申请第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获得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学习成绩符合下面要求:

  1.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课程考试(考核)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课程目录中,主干课程平均成

  3. 毕业设计成绩评定在良好及以上;

    (三)学位论文符合下列要求:

  4. 经学校指定的论文检测系统检查,查重率低于40%;

  5. 申请学位时,学位论文通过学校复审。

(四)外语水平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笔试(考试科目包含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且四级成绩达到280分及以上;

  2. 参加全国英语(简称PETS)三级以上考试笔试,且成绩合格:

  3. 获得我校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合格证。

第七条继续教育学院依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安排和要求发布成人学士学位申请工作的通知,组织申请者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司法部门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我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且查实的;

(四)不具备本细则第六条各项条件的。

第三章 成人学士学位评审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照本细则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初审,对学位论文进行复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本细则进行审定,并最终确定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第四章 成人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后,授权教务处印发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文件,注册成人学士学位数据,制作和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决定的日期。

第五章 成人学士学位的撤销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校将撤销其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存在其他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被撤销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章 申诉与受理

第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复核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东北电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5年7月4日起正式施行。